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
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
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尚未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的地方,要从2018年起逐步取消。
享受照顾的考生,报名时要交验原始证件、证书及证明,并提供相关复印件。核验无误后,经办人在证明或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县区招生部门公章,并登记造册。报名结束后办理的各类优惠照顾手续一律无效。
公助生招生指标向薄弱、农村初中倾斜
市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将按10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在录取时划定各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在名额分配、录取、收费、学籍注册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
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名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
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
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严格控制初中复读
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