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长安区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专项医疗救助活动 有关规定的说明 ”
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专项医疗救助活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为充分发挥职工互助活动资金效用,使这项活动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区总工会研究决定,按照省、市总要求,使用省、市总补贴我区职工互助活动救助的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一次职工互助专项医疗救助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内容
1、2013年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符合《长安区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救助条件的缴费职工、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均为此次专项医疗救助活动救助对象。
2、2013年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缴费职工、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因同一病种支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含),且在本时限内未享受过职工互助活动救助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时间
此次专项医疗救助活动申请救助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
长安区总工会
2014年5月26日